为加强我校新校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之相应的施工单位,并按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未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和实地考察的单位不允许参加招标。
严密注意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如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加制止并造成后果的,对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和有关领导给予处罚。
第二条 工程主要材料实行集体采购,货比多家,执行供货合同标准,严格质量检查,完备入库手续。对未经集体采购或未经技术鉴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一经发现必须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在进行技术鉴定后作出相应的处置。对当事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和评定,或验收评定记录弄虚作假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设计标准的,除给予施工单位经济处罚外,同时追究负责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监理公司的选择,采取招投标程序确定,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对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督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对监理公司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水平下降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监理公司的责任外,对我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取得质量监督部门的合格证书。我校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标准要求,认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质量条款,凡未达到合同要求等级的,追究违约责任或限期改正。对忽视质量标准、马虎草率验收、收受对方好处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一级抓一级,实行层层责任制,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施工单位贿赂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