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型企业领导干部。
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单位管辖的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自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严禁借机敛财等行为。
(一)操办婚庆、丧葬事宜,严禁动用公款、公物;严禁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严禁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筵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每桌10人为限)操办婚庆事宜严禁动用公车。且迎亲车队的规模不得超过10辆。
(二)操办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事宜,不准将吃请庆贺的范围扩大到亲属以外,严禁收受除亲属之外任何人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借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出国出境之机进行任何形式的吃请招待并收受除亲属之外任何形式的吃请招待并收受除亲属之外人的礼品、礼金。
(四)不准借生病住院和病愈出院之机收受除亲属之外任何人的礼金、慰问金等。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等事宜一周前(丧葬事宜为事后一周内),要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单》,特别是要报告邀请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及个人参加的情况,并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超出报告范围的情况,事后一周内要向党组织补报。对在操办此类事宜中应当拒收的礼品和礼金,事后一周内要如数上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过程中,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接受组织的监督考核和群众的民主测评。监督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交由有关部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坚决抵制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对本人亲友之外的婚丧嫁娶等事宜,除经组织安排,代表单位前往祝贺、慰问和探望外,不得参加宴请和随礼。领导干部要主动提示有关人员、在操办仪式上不得宣布本人的职务。
第七条 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监督。同时,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告的,要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令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先行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检查下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不严格执行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上大操大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