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韶关市翁源县县委原书记黄福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4万元。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黄福印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港币13万元及黄的亲属代退的赃款人民币23万元同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福印自1995年 12月至2001年3月任翁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人民币43万多元。对黄福印行贿的大部分是翁源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党政负责人,多数行贿者的目的是升职、调动等。黄福印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9次为行贿人提职,7数次为行贿人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