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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受贿被判死缓
【字体: 】   【时间:2013-12-16】  【作者:gzc】  【关 闭】  【打 印
8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为法院对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受贿案作款利息、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赵克明死刑,人事调动等事项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的单位和个人谋利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52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克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达23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赵克明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 79万余元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另外 380万元的同种较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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